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丰山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35660-1-O-1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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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丰山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丰山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35660-1-O-1 号
致: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丰山集团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丰山转债” 2023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表决
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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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于 2023 年 1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 9 点 30 分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 1 号丰山集团会
议室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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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 1 名,持有未偿还债券共计 2,007,270 张,代表的“丰山转债”未偿还债券
面值总额为 200,727,000 元,占“丰山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40.1587%。
除上述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中列明。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007,27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00,727,000 元,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
值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弃
权票 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
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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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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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丰山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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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金文玉
经办律师: 聂梦晖
胡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