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 根 据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 监 管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进 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完善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
本制度。 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 根 据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监 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规 则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金。 进 行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补 充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 完善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的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指经股 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包括在 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
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的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
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 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募集资金”,是指
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
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前暂
本制度所称的“闲置募集资金”,是指 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 资金。
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当前暂 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指
时闲置但未来应当用于该项目的募集 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
资金。 计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
本制度所称的“节余募集资金”,是指 分。
公司的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完成后,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是指公司
计划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剩余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
分。 金额的部分。
本制度所称的“超募资金”
,是指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 2 根 据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个交易日内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监 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规 则
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 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 进 行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除 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
非股东大会另行决定募集资金用途。 用工作,除非股东大会另行决定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根 据
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监 管
间的关系。 金的投向。 进 行
完善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根 据
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监 管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规 则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进 行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完善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银行设立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根 据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监 管
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在募集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规 则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 2 进 行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个交易日内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完善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括以下内容:
监管协议。在募投项目由公司下属子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公司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专 于募集资金专户;
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置在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名下,并由子公司及公司与保荐机构、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
该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对募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集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 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议至少应包括内容: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一)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的子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2 个交易
于募集资金专户; 日内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包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提供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料;
荐机构;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三)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的子公司)1 次或 12 个月内累积从募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应当及时通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
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五)公司(包括负责实施募投项目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的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约责任。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2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个交易日内公告。
告。若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 在募投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实
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施的情况下,募集资金专户可根据董
止的,公司应当自上述协议终止之日 事会的决议设置在子公司名下,并由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子公司及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
议,并在新的协 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该子公司、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专户
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方监管
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根 据
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监 管
文件承诺、披露的或股东大会另行决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规 则
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内公告。 完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 根 据
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一的,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监 管
收益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预计收益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 规 则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完善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重大变化致使投资前景难以预计; 投资计划: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重大变化;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划金额的 50%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重大异常情 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况。 达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对募投项目进行重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新论证时,应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对募投项目进行重
若因上述异常导致公司决定改变募投 新论证时,应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项目的,应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有关 若因上述异常导致公司决定改变募投
规定。 项目的,应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如募投项目或公司变更募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 据
投项目用于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监 管
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 规 则
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进 行
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
资金,禁止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根 据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 监 管
有如下行为: 有如下行为: 规 则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进 行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完善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的公司; 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
行为。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完 善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描述
以下条件: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须符合以下条件: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第二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根 据
现金管理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现金管理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监 管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规 则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进 行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完善
内容: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及安全性; 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 根 据
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投项目实施 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投项目实施 监 管
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规 则
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可以暂时 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可以暂时 进 行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闲置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闲置 完善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 12 个月; 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由公司财务部作出流动 动资金,应当由公司财务部作出流动
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安排并经公司董 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安排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事会审议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应由独立董事、保荐机 补充流动资金应由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告。
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可用于 根 据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监 管
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规 则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 进 行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完善
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根 据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监 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 则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进 行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完善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出具的意见。
新增第二十七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根 据
顺延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监 管
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规 则
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添加
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
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根 据
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监 管
的进展情况。 况。 规 则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 进 行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完善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 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年度报告中披露。 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目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履行相应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程序及 披露义务。
目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 根 据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监 管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 规 则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进 行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 完善
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
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 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使用节余的募集
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资金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决策
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使用节余的募集 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
资金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决策 审批程序。
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新增第三十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 根 据
顺延 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监 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 规 则
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 进 行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
第三十条 在公司募投项目由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 根 据
负责实施的情况下,本章规定同样适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负责实施 监 管
形。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进 行
完善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根 据
目投资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监 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文件承诺的项目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 规 则
一致,非经批准不得变更。公司募投 会审议程序: 进 行
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及股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完善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实施新项目;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方可变更。 体;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式;
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议应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
度 执行。 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
议应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 第三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 删 除
资于主营业务,并应符合公司发展战 资于主营业务,并应符合公司发展战 重 复
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支持发展 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支持发展 内 容
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 和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 十 九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条 重
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复)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 根 据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 监 管
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纪录募集资 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纪录募集资 规 则
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 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 进 行
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完善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收益情况。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收益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 根 据
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监 管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规 则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 公告。 进 行
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完善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
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原四十三条删除,后续条目编号相应 根 据
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调整 监 管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规 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 进 行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完善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
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
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根 据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监 管
反本制度时,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 规 则
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上海证券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 完善
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 律责任。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