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敬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
生学历,
久立特材(002318)、万里扬(002434)、思创医惠(300078)、桐昆股份(601233)、
万安科技(002590)、金磊股份(002624)、新澳股份(603889)、三星新材(603578)
等 IPO 项目的保荐工作,完美世界(002624)、思创医惠(300078)、初灵信息
(300250)、远方光电(300306)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工作,宝鼎科
技(00255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三星新材(603578)2019 年公开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工作。
傅国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
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16 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
与了三星新材(603578)、宏昌科技(301008)等 IPO 项目,久立特材(002318)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林静楠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唐帅先生、平文馨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股份”、“公
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梨景路 5 号
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16 日(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5-6362388
经营范围:地毯、脚垫、汽车内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研究;纺织品、
塑料原料、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坤泰股份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
括:
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
出修改意见。2021 年 3 月,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
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
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
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
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坤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
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坤泰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规定
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发行人前身为烟台坤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其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约定以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2,105.08 万元为依据,将净资产
中 8,325.00 万元折合为 8,3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 8,325.00 万元,
其余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11698088023W。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波朗格”)的股东李培振、蔡钟熙及经营管理人员吴锦涛签署了《协议书》
(以下
简称“《四方协议》”),
《四方协议》约定了新公司设立、专利权转让、设备买卖、
业务转移、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注销等事宜。依据《四方协议》的约定,烟台
朗格设立之后,李培振、蔡钟熙、吴锦涛需要将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业务
转移至烟台朗格。烟台朗格存续期间存在坤泰有限自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受让
专利、设备,烟台朗格自宁波朗格转移业务等情况,坤泰有限自宁波朗格及其关
联公司受让专利、设备事宜均与相关方签署了相关转让或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
未违反《公司法》及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无该等公司股
东在转让或买卖合同签署后 60 日内依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坤
泰有限从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购买的设备已经过重置评估,购买价格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情形;自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受让专利与转移业务所产生的销售收入
占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将
自宁波朗格及其关联公司受让专利全部放弃或转出。因此,发行人对来自宁波朗
格及其关联公司的转让资产和转移业务不存在重大依赖,未对发行人主要资产权
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根据吴锦涛、蔡钟熙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书》、签名为“李培振”
的《委托书》、鲍斯海签署的《“20150401”号<协议书>的权益转让及终止协议》、
相关《权益转让通知书》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款项支
付凭证及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对张明、吴锦涛、鲍斯海的访谈纪要,《四方协议》
已被各方合意终止且张明所负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
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经过本保
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
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审计
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
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
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21,024.29 万元,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16,342.86 万
元,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111,514.38 万元,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 8,625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为 273.96 万元,占净资产
的比例为 0.75%,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的要求纳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出具了合法纳税证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
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
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
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规定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宁波博创至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
案。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张明、李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持有证号为
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信证券已支付 60%的法律服务费用。
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发行人与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署咨
询服务合同书,服务内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人聘请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融资公关
顾问,服务内容为提供融资公关服务。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精神。
八、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
人经营状况正常,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
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
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系
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新冠疫情反复导致簇绒地毯和汽车脚垫销售收入下降、原材料
采购单价上涨、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金额增加、研发费用投入增加的影响,对发行
人整体持续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业绩波动或下滑风险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内饰件材料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的发
展与我国汽车整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2018 年以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增
速换挡、中美经贸摩擦、环保标准切换、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我国汽车
行业的发展有所放缓。2020 年以来,汽车工业是受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产
业之一,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0 年全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
完成 2,522.50 万辆和 2,531.10 万辆,分别同比下降 2.0%和 1.9%;2021 年中国
汽车产销 2,608.2 万辆和 2,627.5 万辆,同比增长 3.4%和 3.8%。从全球来看,受
疫情影响,2020 年全球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7,762.16 万辆、7,797.12 万辆,较 2019
年同比下滑约 13%;2021 年,汽车需求端回暖,全球汽车产销量均有一定程度
的上升,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8,014.60 万辆和 8,268.48 万辆。2021 年以来,全球
汽车行业总体发展向好,但全球芯片短缺已开始对汽车产业带来一定冲击,部分
整车厂商因芯片短缺而被迫减产或停产,进而影响了短期内全球汽车产业的增
长,根据 AFS 统计数据,2021 年,由于芯片短缺,全球汽车市场累计减产量约为
汽车产销量可能进一步下滑,将对汽车内饰件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在汽车内饰件材料及产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
验和客户资源,尤其是在簇绒地毯市场占据了较高市场份额。但是,随着汽车内
饰件行业的整体发展,公司面临现有竞争对手以及潜在进入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压
力。如果公司现有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产品成本及定价等方面的竞
争力不断增强,或者行业内出现了新的具备较强竞争力的竞争对手,或者公司主
要客户出于降低供货风险或其他目的而引入了其他供应商或提高了对其他供应
商产品的采购比例,公司将存在对主要客户丧失优势地位或供货比例下降的风
险,进而将影响公司的销售规模和利润水平。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PA6 切片、纺粘无纺布、BCF 纱线、PE 颗粒、
化学短纤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是产品
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并且主要原材料属于石化下游产品,受石化行业周期和宏
观经济波动影响。2021 年,受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 PA6 切片、
PE 颗粒、化学短纤等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分别较上年增长 25.91%、18.15%、5.03%,
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公司的生产成本会因此增加,将
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5.80%、38.15%、32.92%、
品降价压力,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在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产品价格年降等因素的影响下,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公司对部分客户的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如果公
司在未来项目定点的初始报价时,不能合理预计项目量产后的产品年降的影响而
取得较低的初始报价,则可能出现在量产期间内因年降政策而导致产品单价过
低,或者产品成本上升,或者高毛利率客户要求公司进行产品降价或销售占比下
降,或者公司未来无法持续获取并开发高毛利率的新项目产品,则公司产品毛利
率存在下滑的风险,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如果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疫情反复,则公司将面临下述风险:1、因疫情
影响停工或者开工率下降的风险;2、下游汽车行业需求下降的风险;3、发行人
产品及原材料物流运输因交通管制延迟或中断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发行
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将受到影响。
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影响,海外国家相继出台疫情防
控措施。公司的 BCF 纱线、纺粘无纺布等部分原材料通过进口采购;同时,公
司还有部分产品出口销售。如果海外疫情持续蔓延或形势严重恶化,可能会对公
司的原材料进口及产品出口业务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的疫情有所加重。由于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是汽车芯片主
要加工地区之一,上述地区新冠疫情的反复使得全球芯片短缺,部分整车厂商因
芯片短缺而被迫减产或停产,进而影响了短期内全球汽车产业的增长。未来,如
果海外新冠疫情继续蔓延或反复,则可能会导致汽车芯片等零部件短缺而导致汽
车产销量进一步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病毒的快速传播,而上述地区为国内汽车整车厂主要分布地区之一。在防疫政策
要求下,奥迪、宝马、蔚来等多家整车厂出现临时停产的情况,对汽车零部件产
业链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未来国内新冠疫情继续蔓延或反复,则可能会导致国
内汽车产销量进一步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2,408.44 万元、37,657.22 万元、41,448.72
万元、19,814,8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645.38 万元、8,289.26 万元、7,271.63 万
元、3,264.84 万元。
公司 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32,341.18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5.95%;
实现净利润 4,636.40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减少 17.0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56.48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减少 19.41%。公
司 2022 年 7-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2,526.32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23.43%;实
现净利润 1,371.56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减少 22.1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7.10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减少 25.00%。
虽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的客户项目定点数量较多,但客户订单需要
逐步增长,公司预计 2022 年全年净利润仍存在下滑的风险。
同时,如果未来出现客户因芯片短缺而减少向公司的采购、主要原材料价格
持续上涨、因疫情防控而导致公司及客户供应商停产等情况,则可能会导致公司
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的下降,进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的下游汽车产业拥有较大市场需求,发行人与下游汽车一配供应商和
整车厂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本次募集资金项
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
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林静楠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傅国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陈敬涛、傅国东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傅国东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