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Xingli Wang 先生、徐爱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