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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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
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
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
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
担保,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经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
会办公室及法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担
保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公司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不包括控
股子公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债务重组的
除外);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查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时,应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对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对例外情形尤
需严谨审慎,并事先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经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公司法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资料进行
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
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经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经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经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表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经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
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汇报。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
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经部发起或同意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及时将对外担保
的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未依法公开的对外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公
司将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任何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
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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