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安达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认真审查邓鸿飞先生的教育背
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邓鸿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邓鸿飞先生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