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丰立智能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00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100,000 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33 元,共计募集资金 672,133,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不含税)82,232,027.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9,900,972.79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2 号)。
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
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等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
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39,034.75 38,000.00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在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截至 2023 年 1 月
额合计人民币 186,332,634.89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 161,141,185.84 元,具体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金额
金额 金额
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
械件扩产项目
合计 38,000.00 16,114.12 16,114.12
(二)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先期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
为 25,191,449.05 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5,528.93 188.68 188.68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78.30 1,278.30 1,278.30
律师费用 788.00 788.00 788.00
信息披露费用 603.77 254.72 254.7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4.20 9.44 9.44
合计 8,223.20 2,519.14 2,519.14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
健审〔2023〕10 号《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作出
了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对上述
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用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的
自筹资金,并用于后续剩余投入。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
资金缺口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本次置换方案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86,332,634.89 元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审议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8,633.26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会计师认为:丰立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丰立智能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针对丰立智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
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