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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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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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
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
任委员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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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根据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根据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主任委员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
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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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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