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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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履行职责;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报备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及时更新并定期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
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
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
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发生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公司内部
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散布虚假
消息、操纵证券市场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人员进
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部门及职务    与公司关系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名称: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说明事项:
 案应分别记录。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 10 -
附件 2: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
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
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
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
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
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 11 -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
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
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并对该等人员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件归还给甲方。
视为违约。但接受方作出该等披露前,应在可能的情形下提前通知对方。
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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