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至公司董事长,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的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
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发生或拟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九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一)至(十二)项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
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九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事项;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变化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化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抄告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文件应经报告义
务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
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
送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
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
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
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
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
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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