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3-01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对最
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进行了自查,自
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下发了《关于对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1〕0041 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李杰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今担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董事。根据公司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公告,李
杰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买入公司股票 7,200 股,成交金额 457,848 元,并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卖出 7,200 股,成交金额 457,440 元。前述交易未产生收益。2020 年
李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
线交易。同时,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
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
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杰予以监管关注。”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
具警示函措施》(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李杰:
经查,你于 2019 年 11 月起至今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参林)董事。2020 年 3 月 31 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
林股票 2,400 股,成交均价 63.51 元/股,成交金额 152,488.02 元;4 月 1 日卖出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林股票 4,800 股,成交均价 63.63 元/股,成交
金额 305,552.28 元;4 月 9 日卖出 4,800 股,成交均价 64.3 元/股,成交金额
你作为大参林的董事,将持有的大参林股票在买入后不足 6 个月卖出,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同时相关交易发生在 2019 年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以上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关注的决定》及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中所
列事项一致。
收到《监管关注的决定》及《警示函》后,李杰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对《监
管关注的决定》及《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积极开
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