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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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981-03 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煜邦电力”)的委托,担任煜邦电力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煜邦电力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
下称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煜邦电力保证其为本次授予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
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
次授予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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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
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于该等内容无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煜邦电力在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煜邦电力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煜邦电力为本次授予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
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长周德
勤先生、董事计松涛先生、董事黄朝华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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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12月28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载明: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9名激
励对象授予228.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董事长周德勤先生、董事计松涛先生、
董事黄朝华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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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北
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同意确定2022年1月26日
为首次授予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228.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2023年1月17日,授予价格为12.16元/股,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46.7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法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符合法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2023年1月17日,并以12.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
对象授予46.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
会的必要授权,其于本次授予事项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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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下
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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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3 年 1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三)根据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1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
日,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16 元/
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预留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46.7万股。
(二)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16元/股。
(三)股权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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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对象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授予对象及数量如下:
占本次激励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计划授予总 公告日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员工(19 人)
合计 46.7 16.98% 0.26%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于本次授予事项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数量、授予价
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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