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3- 00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
通知存款等存款。
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为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暂
无法预计。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和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为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
滚动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人民币 38.05 元。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金额
合计 55,033.97 55,033.97
公司基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考虑,并结合公司既有屏幕资源优势、软件
系统开发优势和客户市场优势,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大效
益价值,牢牢抓住座舱电子屏机分离趋势、屏显系统单独招标的时机,经审慎研
究分析,已变更“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和“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
中心项目”为“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并已于
议、2022年5月6日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10,994,781.30元。其中,
银行活期存款(含净利息)余额为395,994,781.30元,银行存单(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余额为15,000,000.00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
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
额为15,000,000.00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为0元。鉴于上
述授权额度到期,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合理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
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该等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可
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不用于质押或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其中,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
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理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以股票及其
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
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
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由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的投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
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
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
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
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规,风险控制措施健全。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安鑫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公
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华安鑫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