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事前向我们提交相关的材料并做充分沟
通,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
况。其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
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 15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合理、回购数量及
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0,400
份进行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
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