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 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号)同意 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 A股 )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2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
交易。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 数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21,195,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21,195,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增 加 至
股增至63,585,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3,58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司总股本的25.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名,为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赵恺先
生、宋越先生。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
霍普控股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 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 持股票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 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宋越先生做出相关各项承诺的内容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及减持等承诺
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
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 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 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 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 证 监 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 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宋越先生
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赵恺先生、宋越先生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提供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4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2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首发上市时数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注1
合计 1,600,000 2,400,000 2,400,000 1,387,500
注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恺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本次解 除 限售 股
份总数1,350,000股,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人在担任公 司 董事 、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 持 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赵恺 先 生 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337,500股。
(2)宋越先生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首发上市时,赵恺先生、宋越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900,000股、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42,390,000股 为基 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赵恺先生、宋越先生分别 直接持 有公
司股本增加至1,350,000股、1,050,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不变。上述方案已于202 2年 6月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恺先生、宋越先生直接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质 押、 冻
结情况。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
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 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47,235,000.00 74.29 1,012,500.00 2,400,000.00 45,847,500.00 72.10
高管锁定股 0.00 0.00 1,012,500.00 - 1,012,500.00 1.59
首发前限售股 47,235,000.00 74.29 - 2,400,000.00 44,835,000.00 70.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350,000.00 25.71 1,387,500.00 - 17,737,500.00 27.90
三、总股本 63,585,000.00 100.00 - - 63,585,0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 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 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 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 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