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秉承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我们对公司向数观(宁
波)文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最终结果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转让全资
子公司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交易定价以上海
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
让所涉及的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字[2022]第 0330 号)为依据。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董
事陈光珠女士及徐超洋先生对本提案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蔡敬侠、徐先达、陈治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