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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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
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会
议召开 15 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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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 号召开。
《提示性公
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15,040,0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5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6,526,51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5.4586%。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人
数为 7 人,代表股份 26,526,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8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列席或通过视频、电话等
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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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
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经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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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566,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526,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马嘉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