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245名
激励对象331.9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期激励计划简述
本期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
下: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包
括 1 名外籍员工,任职公司品质部经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
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票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票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
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
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拟激励对象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31
日至2023年1月9日,截至2023年1月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
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提
交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的自查报告》。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 年 1 月 16 日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16 元/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45 人,首次授予数量 331.95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
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划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司股本总额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伍惠珍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6 4.57% 0.12%
胡建云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2 3.43% 0.09%
黄春红 中国 副总经理 12 3.43% 0.09%
刘海琴 中国 财务总监 6 1.71% 0.04%
任欢 中国 董事会秘书 5 1.43% 0.04%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240 人)
预留部分 18.05 5.16% 0.14%
合计 350 100.00% 2.6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有效期、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
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 4766.80 万元,则 2023-2026 年股
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期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
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
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期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24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45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
就。
同意以2023年1月16日为授予日,向2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并同意
以18.16元/股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3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
继续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盛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与
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三、备查文件
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会议决议》;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