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特宝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特宝生物”)的委托,就
特宝生物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特宝生物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
件;
日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
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认可;
需的法律文件进行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 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终止
特宝生物的股东杨英、兰春、孙黎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共同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
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杨英、兰春、孙黎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2019
年 10 月 2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前述三份协议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就三人内部的异议解
决机制进行了补充约定。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故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到期。公司
的披露信息显示,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英、
兰春、孙黎。
后将不再续签。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有关情况
(一)续签情况
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有效期
三年。新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双方应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为一致行动的最高原则,确保公司经
营规范、稳健、可持续。
双方一致同意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
表示和行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双方应就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的提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并
形成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双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未经过双方充分协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双方应就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事宜提前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除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需要回避的
情形外,双方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
表决时,应保持表决意见的一致。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就协议约定的提案、提名、表决等事项进行充分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如双方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
下,经最大努力充分协商、讨论后意见仍不一致,应以杨英的意见为准。
(二)相关股东的声明
根据兰春出具的书面声明,其仍将继续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
则需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披露信息显示,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杨英、兰春、孙黎
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杨英和兰春系夫妻关系,杨英、兰春之女
与孙黎之子为夫妻关系。孙黎的配偶蔡智华持有公司 11,428,121 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蔡智华全权委托孙黎代为行使前述股份的表决权,
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2019 年 1 月 8 日)起五年内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杨英、兰春、孙黎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可支配的表决
股东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权比例
杨英 董事 138,077,266 33.94% 33.94%
兰春 董事 1,558,134 0.38% 0.38%
孙黎 董事长、总经理 32,539,237 8% 10.81%
合计 172,174,637 42.32% 45.13%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的实际控制人
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新一致行
动协议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杨英与孙黎分别为公司第一、第三大股东,分
别持有 33.94%、8%的公司股份,加上孙黎配偶蔡智华委托给孙黎行使的股
份(2.81%)表决权,杨英与孙黎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合计占公司表决权
总数的 44.75%,可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孙黎担任公司董事
长和总经理,杨英担任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杨英、孙黎本次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杨英与孙黎。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杨英、兰春及孙黎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期
满终止,兰春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也不违反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
承诺;
(二)杨英、孙黎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签署的新《一致行动协议》是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有效;
(三)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英、兰春和孙黎变
更为杨英、孙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特宝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道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杨璧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