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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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A 股股票代码:601633    H 股股份代号:2333)
             会议资料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
进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参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股东证明文件)及相关
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应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下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已提交会议出席回条但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无权参加会
议表决。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
现场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
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出席会议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大会投票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在
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六、现场记名投票的各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需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予以逐项表
决,在各议案对应的“同意”、“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
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对于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投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
为弃权。
  七、每位股东每次发言建议勿超过三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发言主题应
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八、《关于重新审议与光束汽车签订的框架协议及审议修订协议三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案,需由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需分别由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出席 2023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H 股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议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大会主席:董事长魏建军先生。
一、宣读会议须知;
二、宣读会议议程;
三、宣布会议开始;
四、介绍会议出列席情况;
五、宣读各项议案;
六、股东针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集中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大会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关于重新审议与光束汽车签订的框架协议
               及审议修订协议三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光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束汽车”)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签订的
框架协议需要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同时公司与光束汽车签署了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修订协
议三(以下简称“修订协议三”),根据修订协议三,公司修订了本集团与光束汽车的工
厂建设管理、生产工艺开发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并预计了与光束汽车提供咨询服务、
销售零部件等产品、采购车辆和零部件交易的 2023 年预计交易金额上限。
  赵国庆先生及赵永坡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此议案乃基于上海上市规则而作出。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光束汽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根据该议
案本公司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 H 股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日期
已发行 H 股数目的 10%(相当于 278,969,750 股 H 股股份)。
   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已回购共计 278,498,5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在有关
期间可回购 H 股总数的 99.83%,鉴于公司目前回购程度,为维持公司必要时在市场上回
购 H 股的灵活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a) 撤销本公司股东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举行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批准向董事会
     所授出之更新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 H 股之一般授权(以未获行使者为限,
     惟不损害于通过本决议案前有关一般授权的任何有效行使)。
  (b) 在下文(c)及(d)段之规限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
     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股票;
  (c) 根据上文(b)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及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H股数目的10%;
  (d) 上文(b)段之批准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定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的本公司H
        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
        的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一项与本段所载决议案条款(本第(d)(i分段
        除外)相同的特别决议案;
     (ii)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定,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关(若适用)的批准及
   (iii) 根据公司章程第29条规定通知债权人。
 (e) 待中国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公司回购相关股份及上述条件达成后,授权董
    事会进行以下事宜:
    (i)    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ii)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iii)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iv)   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v)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例,执行、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彼等认为与
           上文(b)段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并使其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
           件、行动、事情及步骤;
    (vi)   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其认
           为适当的修订,反映本公司的新资本架构,并履行有关法定的登记及备
           案手续;及
    (vii) 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f) 在本决议案中:
     「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可以港元认购及买卖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
     「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特别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     本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ii)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以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股东类别
           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A
           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当日。
  对董事会办理 H 股股份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授权公司任一名董事代表董事会
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
定回购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H 股数目的 10%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关于更新 H 股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等内容请参考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 H 股公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函。
      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根据该议
案本公司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 H 股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日期
已发行 H 股数目的 10%(相当于 278,969,750 股 H 股股份)。
   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已回购共计 278,498,5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在有关
期间可回购 H 股总数的 99.83%,鉴于公司目前回购程度,为维持公司必要时在市场上回
购 H 股的灵活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a) 撤销本公司股东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举行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批准向董事会
     所授出之更新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 H 股之一般授权(以未获行使者为限,
     惟不损害于通过本决议案前有关一般授权的任何有效行使)。
  (b) 在下文(c)及(d)段之规限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
     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股票;
  (c) 根据上文(b)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及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H股数目的10%;
  (d) 上文(b)段之批准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定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的本公司临
        时股东会议及2023年2月8日(星期三)(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的A股股
        东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一项与本段所载决议案条款(本第(d)(i分段除外)
        相同的特别决议案;
     (ii)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定,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关(若适用)的批准及
   (iii) 根据公司章程第29条规定通知债权人。
 (e) 待中国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公司回购相关股份及上述条件达成后,授权董
    事会进行以下事宜:
    (i)    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ii)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iii)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iv)   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v)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例,执行、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彼等认为与
           上文(b)段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并使其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
           件、行动、事情及步骤;
    (vi)   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其认
           为适当的修订,反映本公司的新资本架构,并履行有关法定的登记及备
           案手续;及
    (vii) 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f) 在本决议案中:
     「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可以港元认购及买卖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
     「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特别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v)    本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v)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以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股东类别
           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v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A
           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当日。
  对董事会办理H股股份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授权公司任一名董事代表董事会
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
定回购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关于更新H股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等内容请参考本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H股公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函。
      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根据该议
案本公司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 H 股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日期
已发行 H 股数目的 10%(相当于 278,969,750 股 H 股股份)。
   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已回购共计 278,498,5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在有关
期间可回购 H 股总数的 99.83%,鉴于公司目前回购程度,为维持公司必要时在市场上回
购 H 股的灵活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a) 撤销本公司股东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举行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上批准向董事会
     所授出之更新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 H 股之一般授权(以未获行使者为限,
     惟不损害于通过本决议案前有关一般授权的任何有效行使)。
  (b) 在下文(c)及(d)段之规限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
     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
     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股票;
  (c) 根据上文(b)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及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H股数目的10%;
  (d) 上文(b)段之批准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定于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的本公司临
        时股东会议及2023年2月8日(星期三)(或适用的押后日期)举行的H股股
        东类别股东会议通过一项与本段所载决议案条款(本第(d)(i分段除外)
        相同的特别决议案;
     (ii)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定,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关(若适用)的批准及
   (iii) 根据公司章程第29条规定通知债权人。
 (e) 待中国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公司回购相关股份及上述条件达成后,授权董
    事会进行以下事宜:
    (i)    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ii)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iii)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iv)   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v)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例,执行、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彼等认为与
           上文(b)段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并使其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
           件、行动、事情及步骤;
    (vi)   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其认
           为适当的修订,反映本公司的新资本架构,并履行有关法定的登记及备
           案手续;及
    (vii) 签署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f) 在本决议案中:
     「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A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可以港元认购及买卖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
     「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指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特别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vii) 本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viii)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决议案,以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股东类别
           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x)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A
           股股东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当日。
  对董事会办理H股股份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授权公司任一名董事代表董事会
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
定回购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请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关于更新H股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等内容请参考本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H股公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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