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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23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杨海飞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93,314,4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1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1,185,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8
法律意见书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1,235,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和监事因疫情原因视频参会)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3,750,3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6%;反对 16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58%;弃权 581,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485,661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23%;反对 16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81%;弃权 581,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96%。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3,750,3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6%;反对 16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59%;弃权 580,6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485,661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23%;反对 16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86%;弃权 580,6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9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