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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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景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44,900.00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3元,并于2022年11月11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欧阳华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会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
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慧景投资”)承诺
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
告;如本合伙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合伙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遵守上述规定。
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
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
年松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
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志雄、吴贤飞承诺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并在交易所备案公告。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的相关规定。
亦遵守上述规定。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
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作为慧景投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杨年松、陈志雄、吴贤飞承

    本人直接持有慧景投资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标的份额”)及通过慧景投
资间接持有宏景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锁定期保持一致,即:
自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标 的份额及
标的股份。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的标的份额或
标的股份有更长锁定期限的要求,本人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执行。在本承诺函出具之前本人针对标的份额或标的股份的锁定或减
持意向承诺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的约定为准,本承诺函未约定的事
项,仍以本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前出具的承诺为准。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11日上市,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1日,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13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以上情形已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股份锁定期延长的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到期日         到期日
      (股)        (股) 数(股)
 欧阳华 33,054,840 2,946,744 36,001,584        2025-11-10      2026-5-10
慧景投资 5,246,800          - 5,246,800         2025-11-10      2026-5-10
 林山驰  5,666,544         - 5,666,544         2023-11-10      2024-5-10
  许驰  4,722,120         - 4,722,120         2023-11-10      2024-5-10
 庄贤才  2,361,060         - 2,361,060         2023-11-10      2024-5-10
                                         直接持股锁定期:       直接持股锁定期:
 杨年松     1,416,636    52,452 1,469,088 2023-11-10;间接持股 2024-5-10;间接持股
                                        锁定期:2025-11-10 锁定期:2026-5-10
 陈志雄             -    26,226    26,226      2025-11-10      2026-5-10
 吴贤飞             -   519,798   519,798      2025-11-10      2026-5-10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股份锁
定的有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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