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第一批):2023 年 1 月 16 日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第一批):39.95 万份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60.92 元/份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钧达股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的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海南钧达汽
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0.92 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差异情
况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
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四、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批)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第一批):2023 年 1 月 16 日。
(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60.92 元/份。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第一批):39.95 万份。
(四)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第一批):17 人。
(五)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股本总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
额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捷泰科技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7 人) 39.95 70.09% 0.28%
预留授予(第一批)合计 39.95 70.09% 0.28%
预留尚未授予部分 17.05 29.91% 0.12%
合计 57.00 100.00% 0.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的 10%。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50%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预留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年度子公司捷泰科技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8,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捷泰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捷泰科技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本计划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1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由于预留授予日(第一批)在本次董事会召开日之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无
法预计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故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批)的激励成
本测算暂按照 2023 年 1 月 13 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测算。经公司选择 Black-
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
(第一批)的 39.9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波动率)
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均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则 2023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
况测算见下表: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量(万股)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海
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
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
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期权。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
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95 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
意见:钧达股份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钧达股份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