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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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2 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鹏科技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下述有关方面
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
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豪鹏科技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等资料,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
分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0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条件进行审
核并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豪鹏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出具 的《股东 股份 变更明细 清单》( 业务单号:
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因知悉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
开披露本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另
有 2 名激励对象分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基于前述原因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和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前述 5 名激励对象未
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全部调整到预留部分。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 212 人调整为 207 人;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2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200
万股调整为 194.483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 万股调整为 45.5162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
交易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于首次授予日
向 2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48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
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豪鹏科技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北京证券
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相关
政府、单位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3 年 1 月 11 日-13 日),截至查询
日,豪鹏科技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规定;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