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
事会的职责,保证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
公司的常设机构,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
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核意见;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就行使前述各项权利而获悉的公司秘密,除国家法
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议;
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召集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书面或
通讯通知。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除紧急情况下,定期会议提
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至少提前一日书面或通讯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委
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
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
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
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
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
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
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
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
决议。
第十八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若确属会议记
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
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代理人)姓名;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由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
司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
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
议事规则:
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
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监事会通过且由股东
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公司原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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