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0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集中竞
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
或“公司”)股东、副董事长聂水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96,575 股,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7,715,897 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 10,912,47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5.4095%;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松岭持有公司股份 890,264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0.4413%;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持有公司股份 196,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974%;公司副总经理周宇超持有公司股份 810,143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016%;公司副总经理李营持有公司股份 169,8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0842%。
上述股份,其中副董事长聂水斌持有的 45,000 股为股权激励取得;董事、副
总经理张松岭持有的 45,000 股为股权激励取得;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持有的
副总经理李营持有的 9,000 股为股权激励取得,其余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周宇超、李营计划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聂水斌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799,14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不超过 0.3962%;张松岭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22,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超过 0.1103%;高菁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49,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 0.0244%;周宇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02,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 0.1004%;李营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42,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总数的 1%。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有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例
IPO 前取得:10,867,472 股
聂水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912,472 5.4095%
其他方式取得:45,000 股
IPO 前取得:845,264 股
张松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90,264 0.4413%
其他方式取得:45,000 股
IPO 前取得:151,500 股
高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96,500 0.0974%
其他方式取得:45,000 股
IPO 前取得:780,143 股
周宇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10,143 0.4016%
其他方式取得:30,000 股
IPO 前取得:160,850 股
李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69,850 0.0842%
其他方式取得:9,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披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露日期
聂水斌 50,871 0.0254% 48.23-50.00 2021 年 10 月 9 日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量(股) 比例 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IPO 前取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价 个人资
聂水斌 得;股权
激励取得
IPO 前取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价 个人资
张松岭 得;股权
激励取得
IPO 前取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价 个人资
高菁 得;股权
激励取得
IPO 前取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价 个人资
周宇超 得;股权
激励取得
IPO 前取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3/2/13~ 按市场价 个人资
李营 得;股权
激励取得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
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
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
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
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