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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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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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视频见证了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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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股东大会将以网络视频线上会议方式召开。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
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00 采用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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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 9:15—15:00。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9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线上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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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35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875%;反对 10,441,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116%;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20,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5812%;反对 10,441,067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884%;弃
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35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873%;反对 10,446,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118%;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15,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6.5741%;反对 10,446,667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3.3956%;弃
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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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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