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天力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力锂能确认闲置募集资
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7.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73,85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0-2 号)”
《验资报告》。
二、确认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该事项未及时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增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已要求相关部
门及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审批流程,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并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
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
协议签订之日起均不超过 12 个月。
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时间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0824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 司焦作人民路支行 20220922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乡分行营业部注
安徽天力锂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淮北淮海路支行
四川天力锂能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新乡支行
河南新天力循环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技有限公司 州分行营业部
注:中信银行新乡分行协定存款期限为三个月
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
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
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
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
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确认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针对上述确认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公司已要求相关
部门及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确保相关审议、披露
程序的合规履行。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审议和
披露程序,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关于确认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闲
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
存放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了《关于确认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 安全的
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
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就公司确认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
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予以高度重视、进行整改并及时追加进行审议和披露,
公司对该等事项已积极梳理原因并进行整改,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闲置
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确认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