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签署 10 万吨精制
磷酸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
司签署 10 万吨精制磷酸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
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李新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