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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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优利德科技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
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
分)由 16.97 元/股调整为 16.67 元/股。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独立董事认为: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计划或安排。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6.67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的 12 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
公司决定作废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0.80 万股。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
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孔小文          袁鸿           杨月彬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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