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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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
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截止首次授予日)》、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
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莱伯泰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
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
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2022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年12月28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6日。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相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3年1月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3年1月12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授权董事会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独立董事孔晓燕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全体
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六)2023年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以2023年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2.47元/股,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23年1月1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2日,并同意以22.47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85.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莱伯泰科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2日。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名激励对象授予85.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47元/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
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2023年1月12日,并同意以22.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3
年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2.47元/股,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85.10万
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22.47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85.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22.4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8名激励
对象授予85.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只
有在下列授予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才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的
XYZH/2022BJAA20364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于2022年5月5日出具的XYZH/2022BJAA20589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确认,公司监事会
的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经
满足上述授予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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