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持有的上海中船
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
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锐 曾文煜 刘博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