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募集
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在前次到期后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
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情况下以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前次到期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提
高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
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
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