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持有的上海中船
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
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与最近十二个月购买同
一或相关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判断,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下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定,标的企业的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