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兴通股份 证券代码 603209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有限公司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方式竞得中国船舶
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或“交易对方”)持有的上
本次重组概况
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或“标的企业”)51%
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邦 15,400 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购买同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的依据 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所竞得中船贸易持有的中船万邦 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邦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以挂牌底价成交,标的资
方案简介 产的交易价格为 29,281.06 万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国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水上运输业
务,包括液体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的海上运输,并拟逐步开展国际
液体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通过本次重组,中船万邦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
上市公司业务运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相符
不适用,本次交易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自然人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不适用,交易对方
情况 展实际业务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不适用,交易对方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未控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不适用,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股份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不适用
素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中港公司)于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上海总部申请仲
裁 ( 案 号 为
MASH20220010),
请求裁决标的企业
赔偿因无法及时办
理船舶光租解除登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手续造成的损失,
并承担该案全部仲
裁费、法院费用和
因光船租赁合同纠
纷发生的全部律师
费用。标的企业根
据仲裁结果的可能
性谨慎计提了预计
负债,导致利润中
包含较大比例的非
经常性损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标的企业因合同纠
纷被冻结银行存款
企业与南京中港由
于“双龙海”轮光
船租赁合同纠纷,
南京中港向法院申
请冻结标的企业资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 金 1,700 万元,该资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金存放于标的企业
中国银行账户(账
号 :
此之外,标的企业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
资产不存在政策障
碍、抵押或冻结等
权利限制的情形。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
大风险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
施的情形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标的企业存在 2
起未决诉讼,均作
为原告。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标的企业存在 1
起仲裁案件:因办
理船舶买卖及变更
船舶登记手续发生
争议,2022 年 3 月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请求
裁决中船万邦赔偿
南京中港因“双龙
海”轮无法及时办
理光租解除登记和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船舶买卖过户手续
造成的各项损失
年 7 月 8 日,中船
万邦向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反请求,请求裁令
南京中港向中船万
邦支付涉案船舶的
各项损失 3,857.12
万元。截至《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
签署之日,仲裁庭
已经两次开庭审理
此案,尚未作出裁
决,仲裁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标的企业曾以 2021
年 10 月 31 日作为
资产评估基准日进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行评估,评估价格
√
比是否存在差异 与本次评估价格差
异不大。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他评估或
交易。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上市公司聘请张元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洪律师行对标的企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业全资子公司中船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重工万邦航运(香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港)有限公司出具
境外法律意见书。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
理作出恰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不适用,不存在较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大差异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不适用,本次交易
情形 不涉及出售资产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不涉及出售资产
入和盈利下降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不适用,本次交易
产 不涉及出售资产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不适用,本次交易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不涉及出售资产
不适用,本次交易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涉及出售资产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
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第三方转移债务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不适用,本次交易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不涉及上市公司向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第三方转移债务
不适用,本次交易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涉及上市公司向
第三方转移债务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
第三方转移债权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担他人债务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移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不适用,本次交易
意 不涉及资产出售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不适用,本次交易
表决通过 不属于关联交易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
制经营类领域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不适用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
投资等情形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本次交易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未编制盈利预测
不适用,本次交易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未编制盈利预测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财务决策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不涉及职工安置。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不涉及职工安置。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不涉及职工安置。
不适用,本次交易
不涉及职工安置。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
栏中列明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
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锐 曾文煜 刘博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