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3-00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将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长
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6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78,454,615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际发
行 285,603,15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87,019,987.96 元,扣除不含税
发行费用 11,529,082.6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75,490,905.29 元。前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011 号)。公司按《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27 日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06 号公告
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以 募 集 资 金 2022 年 12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 置 换 已 投 入 月 31 日已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万元) 资金(万元)自 筹 资 金 的 投入募集资
金额(万元) 金(万元)
关键芯片研发项目 30,000 30,000 - -
国产高性能
自主安全整机设计仿真
计算机及服
实验室及特种计算机研 35,547 20,000 13,805.82 -
发中心建设项目
术研发及产
国产整机智能化产线建
能提升项目 300,740 130,000 35,255.25 -
设项目
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
范工程项目
信息及新能 新能源汽车三电控制及
建设类项目 试验环境建设项目
特种装备新能源及应用
建设项目
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14,266 10,000 4,356.58 3,600
高新电子创
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
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 30,000 20,000 791.95 7,000
目
设计、产品开发项目
合计 397,549 75,021.34 78,149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前次到期后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可随时取用。
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
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06 号公告
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
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
提下,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
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
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
项,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的事项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考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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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中国长城在前次到期后将募集资金余额继续以协定存款方式
存放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