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 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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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且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
响发表独立意见。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
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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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组织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
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
动。
(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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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面临委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资金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相关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 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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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