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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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2023 年 1 月)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
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
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的 投票 时 间 为 股东 大会 召 开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 段 ,即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832 号保利发展广场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三、与会人员:
   (一)截至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会议通知
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或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主 持 人: 董事长刘平先生
   五、会议议程:
(一)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二)审议议案
   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投票表决和计票
(四)与股东交流公司情况
(五)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
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
  除保利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
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和
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
位小数)。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三、 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
项、《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十条
的规定。
  五、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漏;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改善自身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利息支出压力,从
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增强公司应对未来行业调控和市场变化的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为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提供有
力的资金保障,公司拟于2023年度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
再融资。
  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本次发行”)的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
的特定对象,其中,保利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
  除保利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保利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
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和截至定
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保利集团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
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保利集团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和截至定
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继续参与认购。
  (五)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1,914万股(含81,914万股)
                                   ,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
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安排
    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
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万元)
号                                    额(万元)
 -         总计         5,615,703     1,25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
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该议案需逐项审议。
     由于保利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
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
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关于核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2 号文)核准,公司于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五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2-095)。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
了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六
  关于制定《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关于鼓
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广东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公司在分红
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已于 2021 年制定了《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股东回报义务。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
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
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因素,公司拟定了《保利发
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回报。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七
  关于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在
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定对
象。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10亿
元的现金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利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事宜,保利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12月31日公告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保
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96)。《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发展”
                              )
  认购人:保利集团
  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
并且按《认购协议》1.4条所述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认购股票数量在《认购协议》1.4条所述价
格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确定。
象发行的发行价格相同。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
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
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保利发展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得转让。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期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
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
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管部门核准;
 四、违约责任条款
 保利集团及公司应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协议,一方违反协议规定,
应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全部损失。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
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与拟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保
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 的 风 险 提 示 与 填 补 措 施 及 相 关 主 体 承 诺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利发
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
议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确定
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
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工
作,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
同;
  三、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
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
报材料;
  四、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
的协议;
  六、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
定和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七、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
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
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锁定等事宜;
  九、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十、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上述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具
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
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
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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