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洛阳新
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1.145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作性、合理且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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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其他影响过户的情况,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涉及债权债
务处理;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重要股东及关
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
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安排。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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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
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雷贤卿、王建敏、陈明灿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