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代偿确认函暨关联交易的
事情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代偿确认函事宜,是
基于公司融资事项的进展情况所产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代偿确认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关联方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成果,借款利息公允、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