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增持苏州复健星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复星海河医疗
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议案。
该等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