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资料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
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王玉明先生的
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该职务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我们认为本次变更董事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王玉明先生的简
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
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我们认为王玉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
王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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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因工作变动,解聘赵志强先生副总经理职务,未对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经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审核,我们认为:解聘赵志强先生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解聘。
四、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进行委
托贷款,目的是为解决公司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
阳煤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
制贷款风险。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参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目的是利用各方资源
优势,促进各方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共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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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 辛茂荀 刘志远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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