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控
股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庭电线”)拟通过增资扩股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激发乐庭电线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
极性,符合乐庭电线长期发展需要,促进其业务更加快速稳健发展。本次参与股权
激励的人员包括乐庭电线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有利于建立员工与公司及子公
司共同发展的机制。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曾凡跃
代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