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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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度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郑旭、尹泽文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郑旭、尹泽文、吴逸凡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访谈;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本次对于中信博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自上市以来三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
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起完整的内部组织架构,并且制定
了一套完备且合法合规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仅涵盖了公司日常经营的各个业务环
节,还明确了各决策层之间的权限范围,符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的三会运作
较为规范,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
授权委托等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资料记录完整、
保存安全;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及
时披露。中信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
查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
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公司拥有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全分开、
产权关系明确。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及资产;公司对所拥有的资产拥
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
情形。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可能对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性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核查了公司账务情况
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3 号),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92.887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31,459,025.30 元,扣
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124,404,221.84 元
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07,054,803.4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F1075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的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并针对具体问题,与公司
财务总监进行进一步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制度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
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
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
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
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行业报告,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
财务指标、市场情况进行了核查。2022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5,879.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5.32 万元,相比去
年同期分别增长 31.58%和下降 121.77%。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利润发生亏损主要是公司 2021 年在高价位备货钢材,营业
成本上涨等因素所致,主营业务市场前景及行业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进行持续关注和督
导,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切实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和市场开拓工作,使公司业绩扭
亏为盈;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信息披
露水平;提请公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信博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得到了中信博的全面配合。中信博按照本保荐机构提交的尽职
调查清单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相关负责人员接受了本保荐机构
的访谈,并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公司也为本次现场检查人员的实地调查
工作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根据现场对中信博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
的经营状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
明确的三会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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