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公
司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接受担保事项是公开、公平、
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终止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扬州龙投晟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晟基
金”)自成立以来至今尚未完成募集,无法按照预期达成目的,公司尚未对龙晟
基金实际出资,本次终止参与认购龙晟基金份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终止投资龙晟基金事宜。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