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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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
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
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
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
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
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
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 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
股 5%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
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之一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指定网
站上披露;
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心技术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也应及时报告;
  (十)重大风险事项:
民币 100 万或以上;
或以上;
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坏账准备;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
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
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
询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
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
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
OA、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证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与所报
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
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
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
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
顾问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
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和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三)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门的人员担任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备;未通知董事会秘书、未履
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
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
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
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
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
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
得推诿。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
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
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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