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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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五)发生的上述交易,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发生第 3 项、第 4 项交易
时无论金额大小),除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外,还应配公司履行内部审批及披
露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日常交易事项:公司签署或即将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他合同。
  已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及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合同
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七)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上述标准: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九)其它重大事件:
  (十)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报告及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当日以书面、口头等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
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
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
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
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
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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