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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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
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在《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
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
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
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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