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
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及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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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经董
事会审议后产生。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
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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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及薪酬考核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
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
做好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资料;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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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
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
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及
薪酬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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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
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九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
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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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指引》
(5 号)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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