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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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立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
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审议后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和召集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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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
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
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报告、文件、
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
的职责,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可聘请有关专
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召集人为董事长或总
经理,评审小组组长聘请项目专业的知名专家担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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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性工作事务及筹备和组织召开战略
委员会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组织召开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会议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准备
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提交
本委员会的报告及会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及进行
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公司相关信息,组织公司职能部门
为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六)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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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助董事会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企业负责人负责
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方案、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初
审,初审通过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公司有
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可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方案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将审议结
果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评估小组
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及专家评估小
组的意见召开会议,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
后,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外部董事作用发挥机制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强化外部董事履职支撑,促进其诚
信勤勉履职,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外部董事在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中积极作用发挥机制。
      第十七条 涉及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战略委员会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扩大会议,外部董事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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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论证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
细说明。外部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
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
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
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须经外部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全
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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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
细则》(长峰董办〔2014〕4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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